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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水上高速”通行规则再修订 《长江江苏段船舶

5月20日,从江苏海事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(2021年)》(简称《规定》)将于2021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。最新《规定》共修订了21处主条款和12处附件条款,进一步提高通航效率、提升本质安全、优化营商环境。

  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新规修订亮点

  航路设置更有序。将原100米以上的通航分隔带缩减至50米,为深水航道让出50余米的可航水域,进一步提升大型海轮航行条件,同时,通航分道内船舶最低航速明确为顺流6节和逆流4节,保障深水航道船舶“快进快出”“大进大出”。

  航行规则再细化。对船舶横越、追越等行为规范进行增补;针对“三口两区”(支流河口、汊河口、渡口、桥区、港区)等重点水域船流密集、横越船舶多、通航环境复杂的特点,提出在重要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水域设置警戒区,重点规范六圩河口等重要河口水域通航行为;此外,对四类危险品船舶增加了夜航限制,安全风险得到积极管控。

  服务举措新升级。新规取消了原有定线制责任条款与桥区动态报告要求;同时,增加锚泊资源,将天星洲海轮锚地等4处新建锚地和4处新划设的小型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纳入到本规定中,缓解大型海轮及危险品船舶锚泊难困境;加之明确了18个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,生产经营环境更加和谐,社会和经济效益将深度释放。

  历史前溯18年 打破传统的船舶定线

  据悉,自2018年5月长江南京以下12.5米深水航道全线贯通以来,为进一步提高通航规则的匹配度、适应性,江苏海事局早前在充分调研、科学论证基础上,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了对《规定》的修订建议案。2021年3月30日,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(2021)》。

  “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实施18年来,已给长江航运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。本次修订,将进一步提升通航规则对深水航运的匹配度,以及对当前行业需求的适应性,进而进一步优化江苏港航经济营商环境,对国际国内‘双循环’格局也将产生深远影响。”江苏海事局副局长徐伟说。

  船舶定线通航,又称“船舶定线”,即规定船舶在海上某些区域航行时,应遵循或采用的航线、航路或通航分道等。我国现实行船舶定线制航行的内河水域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,通航水域先后通过并实行了《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》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》《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》《长江入海口船舶定线制规定》《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(试行)》《宁波—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》等若干规定。

  2003年7月1日,交通部正式宣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实施,率先在长江江苏段实行“大小船分流,各自向右航行”的简便规则,打破了长江千百年来“上水走缓流,下水走主流”的传统航法,结束了海轮不能夜航的历史,江苏航运经济由此走向日新月异的水上高速路。本次系该规定的第三次修订。

  江苏“水上高速”社会和经济效益齐迸发

  近年来,随着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的持续优化以及12.5米深水航道的全线贯通,5万吨级海轮可直达南京,20万吨级海轮可减载乘潮抵达镇江,打造了全天候的“水上高速通道”。长江货运量稳居世界内河第一,江苏沿江亿吨大港跃升至9个(其中2亿吨港口7个),占全国亿吨大港总数的三分之一多。2020年,长江江苏段货运量超23亿吨,占长江全线的70%以上。年进出港口船舶285.1万艘次,较定线制实施之前增长了6倍之多,其中进江海轮5万吨级以上15636艘次,10万吨级以上4374艘次,15万吨级以上2941艘次,同比分别上升2.9%、6.1%、21%。

  船舶定线制的实施还从根本上改善了长江江苏段通航秩序。大幅提高了水上交通安全水平,辖区事故发生率、年均沉船数、死亡失踪人数等关键安全指标均大幅下降,辖区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由2002年的116起下降到2020年的5起,降幅达95.7%,长江江苏段水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根本遏制。

  此外,沿江港口投资发展环境也得到巨大转变。定线制的实施促进了江港向海港的快速转型升级,江苏港口竞争力明显增强,具备“集群化、海港化、国际化”特征的长江江苏段“国际海港区”正在形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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